遺失台南市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 查明核發單位: 確認該執照是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直接核發,或是舊臺南縣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範例:(72)南建局(市)使字第16號】,若是後者需至相關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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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申請文件:
- 補發申請書(需填寫原領執照字號、土地坐落等)。
- 起造人身分證影本、私章。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或第一類謄本)。
- 登報作廢證明(刊登新聞紙,聲明原執照作廢)或檢附遺失切結書(依工務局要求)。
- 門牌整編證明(若產權文件地址與執照不同)。
- 繳納規費: 需支付執照工本費(通常每份數百元,視圖說份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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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件申請:
- 原臺南市及南關四區(歸仁、仁德、關廟、龍崎): 永華市政中心(安平區)工務局建管科一股。
- 原臺南縣區域(除南關四區): 民治市政中心(新營區)工務局建管科二股。
- 也可使用臨櫃或郵寄方式辦理。
| 申辦單位 |
工務局建築管理科(檔案室) 原臺南市區域及仁德、歸仁、關廟、龍崎區 – 洽永華市政中心 原臺南縣區域 – 洽民治市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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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絡資料 |
永華市政請撥06-2982942 或 06-2991111*8052 謝先生 民治市政請撥06-6334548 或 06-6322231*6393林小姐/6640賴小姐 |
| 申請資格 | 詳如附件 |
| 服務說明 | 申請人向本局申請(申請書請自行下載) |
| 應備證件 |
詳如申請書之”檢附文件欄位”及”注意事項欄位” A.申請書1份 B.所有權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私章各1份(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 C.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第一類謄本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印本)。 D.補發建築執照者,須附登報作廢證明;門牌如有整編者,請加附門牌(初)整編證明 E.使用執照影本 |
| 規 費 | 200元,圖說影印費由申請人自付(匯款前請先來電確認)。 |
| 備 註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每日上午8點 - 12點、下午1點半~5點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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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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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1.申請謄本 ( )南工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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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遺失補發 |
( )南工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 |
□1.執照 □2.圖說【□位置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門窗圖□結構平面圖□配筋圖□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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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工造字第 號建造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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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工雜字第 號雜項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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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工拆字第 號拆除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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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
現有 |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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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編前 |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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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地段、地號 |
段 小段 等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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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
□1.建物所有權人證明文件1份 □2.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1份 □3.登報遺失廣告證明單正本1份(僅補發執照時需附) □4.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書1份 □5.執照影本(非必要文件,若檢附可加速辦理時間) (影本空白處需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蓋申請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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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有權人): 蓋章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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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本案申請人因無法親自辦理,特委託下列之受委託人辦理,並檢附受任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代理人(受委託人): 蓋章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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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為申請上述圖說,委任表列受任人,以其身分代為申請,受任如未依規定辦理,致違反相關規定,委任人 願承擔一切責任。 此致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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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補(加)發使用執照暨申請案件調閱及影印參考資料 一、依據:建築法第40條規定辦理: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 二、建築執照種類: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三、 使用執照;四、拆除執照」
三、申請人資格限制:
1. 使用執照部分:房屋所有權人;建造執照部分:起造人。
2. 公寓大廈部分: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申請;住戶應以加發方式申請。
3. 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或使用建管科提供有委託關係之申請書申請。
四、應附證件: (一)補發建築執照、申請案件調閱及影印者,均需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人(即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個人申請者,檢附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2人以上者,須檢附全部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公司申請者,需檢附變更登記表影本或資格證明書影本;行號申請者,需檢附核准函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 寺廟申請者,需檢附寺廟登記證或寺廟登記表影本;其他單位申請者,需檢附該單位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若無法提供上述文件者,請檢附房屋稅籍證明(三個月內)-請向財政稅務局申請】 (二)補發建築執照者,尚需檢附下列文件:
1. 登報遺失廣告證明單正本一份。
2. 門牌如有整編或改編,需檢附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書一份—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需申請完整的門牌整編資料:自建築完成時的門牌初編資料至目前的門牌資料】
五、申請費用:
1. 建築執照:每份規費新台幣200元(領照時給付)。
2. 核准圖或其他書類文件:影印費用請自行向影印單位/廠商支付。
六、辦理流程:
1. 查明建築執照字號(使用執照字號可參閱建物登記謄本或向所屬財政稅務局房屋稅課查詢)。
2. 填妥申請書,備齊應檢附文件親至建管科或郵寄向本府工務局掛號。
3. 審查、通知補正、歸檔→調閱原始案卷、執照繕寫、校對、執照列印 另行電話通知後領件
4. 申請閱覽或影印核准圖者,申請人/受委託人需押證件,影印後得由建管科加蓋印戳後領取。
5. 繳納執照規費→領取執照(三個月不來領取者視同放棄)。
七、注意事項:
1. 請查明使用執照之原核發單位後向該單位申請補發。(非本府核發者,請至房屋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補發)
◎區公所使用執照字號:( 年度) 南縣(建局/工局)(公所代號)使字第號
【範例:(72)南建局(後建)使字第16號 為後壁區公所核發案件,請向後壁區公所申請補發】 ◎使用執照影本→有保存登記者,可向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請影印。
2. 使用執照號碼務必填寫,否則不予受理。
3. 申請補發作業流程複雜,暨調卷量龐大,無法辦理當日發照暨調閱核准圖等相關業務,望申請人見諒。【辦 理時程約需15個工作日】
4. 隨案所附之影本需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 領取執照需配合繳費單位營業時間:(三個月不來領取者視同放棄)
*登報証明參考內容 原臺南縣部分於縣市合併前:遺失原臺南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 年度)南縣(建局/工局)使字第
號登報作廢,建物所有權人: 原臺南市部分、縣市合併後:
遺失臺南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 年度 )南工使字第號登報作廢,
建物所有權人: 【範例:遺失原臺南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76)南建局使字第3060號登報作廢,建物所有權人:○○○】
【註:登報內容之建物所有權人,請刊登目前的建物所有權人,勿刊登起造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