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嘉義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遺失嘉義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民眾申請使用執照遺失補發應備那些資料、收費標準、工作天、領取方式及申請方式?
一、應備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1份。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1、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份。 2、建物所有人身分證件影本及印章1份。
(三)登報遺失作廢證明1份。(登報報紙位置整張)
(四)門牌整編証明正本1份。(若產權證明文件上之地址與使用執照所登記不符時需檢附)
(五)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須檢附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及印章1份。
二、收費標準:補發使用執照每份200元整。
三、作業日數:自本所收文日次日起算14工作天。
四、領取方式:自領、郵寄。(郵寄者請附回郵信封)
五、申請方式:親洽、郵寄(郵寄者請附上規費)。
備註:
一、檢附影本者請加蓋申請人切結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否則願負法律責任。
二、申請書申請人姓名、住址及郵寄住址、電話應詳實填載。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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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正本□建造執照(需建造中)】-約 10 個工作天 □申請加發使用執照副本(限合照建物)-約 10 個工作天 □ 申請 建築執照謄本-(自 89 年度至今年度,約 4 個工作天) (謄本申請為硬紙影印本所執照存根後核謄本專用章,效用與原執照相同) □申請案件調閱及自行借出影印 (※請註明圖名,例如:位置配置圖.平面圖…) (□建照核准圖 、□使照竣工圖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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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號碼 |
□ 使 照號碼:(
□ 建 照號碼:( |
)嘉溪鄉建使字第(
)嘉溪鄉建字第( |
)號 / 使文( )
)號 / 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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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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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
現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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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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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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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
◎建物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個人申請者,檢附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印於同一面) □非個人申請者,檢附該申請單位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建物登記謄本(三個月內):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房屋稅籍證明(三個月內):請至稅務機關申請 + 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其他檢附文件: □補發執照正本者,需附登報遺失證明或不動產移轉相關證明文件 □門牌如有整編者,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整編證明 □使用執照影本(可免附,檢附可加速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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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所有權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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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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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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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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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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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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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人申請補發案因無法親自辦理,特委託下列之受委託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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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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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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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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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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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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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使用執照號碼務必填寫,否則不予受理。 二、隨案所附之影本需切結(空白處蓋申請人印章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三、收費標準:建築執照補發每紙 200 元(領照時給付)。 四、領件時,由申請人/受委託人親自攜帶身份證、印章過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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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決行 |
領件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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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補件 □審閱完成 □影本切結 □調案申請中 □建物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二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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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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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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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加)發使用執照及申請調閱核准圖及自行借出影印參考資料:
一、依據:建築法第 40 條規定辦理: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二、申請人資格限制:
1. 起造人本人 / 房屋所有權人。
2. 公寓大廈不接受個人補發申請,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申請之,個人應以加發方式申請。
3. 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他人申請時應附委託書,或使用本府提供有委託關係之申請書申請。
三、應附證件:
1. 申請人(即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所有權人為 2 人以上者,須檢附全部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公司行號申請者,需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他行號/單位申請者,需檢附該行號/ 單位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三個月內)─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若尚未辦理保存登記,請至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皆需三個月內)】
3. 補發建築執照正本者,檢附登報遺失廣告證明單或不動產移轉相關證明文件(詳如下列說明)。
(若房屋係以法院拍賣取得確無遺失之實,則以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檢附,無需登報)
(若房屋買賣時,出賣人未交付使照,確實無遺失之實,則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檢附,無需登報)
(僅申請調閱核准圖及自行借出影印者,無須檢附)
4. 門牌如有整編,需檢附原有門牌之門牌整編證明書─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需申請完整的門牌整編資料:自建築完成時的門牌初編資料至目前的門牌資料】
5. 使用執照影本(可免附,檢附可加速審查)。
四、申請費用:
執照每紙新台幣 200 元(領照時給付)。核准圖由本所調閱原始案卷會同申請人自行借出晒圖或影印後,由本所加蓋印戳後領取,影印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支付。
五、辦理流程
1. 查明執照號碼(於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有記載)。
(非本所核發者,請至房屋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補發)。
2. 填妥申請書,備齊應檢附文件親至本府或郵寄向工務處建管科掛號。
3. 審查、通知補正,調閱原始案卷、執照繕寫、校對、歸檔、蓋官防(本府內部流程)。
4. 申請閱覽或自行借出影印核准圖者,申請人/受委託人需押證件,影印後由本府加蓋印戳後領取。
5. 繳費、領取執照(三個月不來領取者視同放棄)。
六、注意事項
1. 請查明使用執照之原核發單位,非本所核發者,請至房屋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補發。
2. 使用執照號碼務必填寫,否則不予受理,不清楚使用執照號碼,請逕向本所查詢。
3. 申請補發作業流程複雜,無法辦理當日發照,望申請人見諒,辦理所需時間約為 10~14 工作天。
4. 隨案所附之影本需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 若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可加速發照效率。
6. 領取執照需配合農會代收處營業時間(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4:00 );領件時由申請人/ 受委託人攜帶身份證及印鑑領取,至本府領件前請先以電話聯絡。(三個月不來領取者視同放棄)
*登報証明參考內容
遺失溪口鄉公所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年度)嘉溪鄉使字第__號登報作廢,建物所有權人:__
【註:登報內容之所有權人,請刊登目前的建物所有權人,勿刊登起造人。】
*郵寄住址
623 嘉義縣溪口鄉溪北村中山路 89 號(□補發使用執照/□補發核准圖) 收
* 本縣辦理商業登記,其商業用途為非供公眾使用做店舖及一般辦公室使用,總樓地板面積 300
㎡(不含 300㎡)以下,得以 3 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分區證明替代使用執照。
(建物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 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區-公所申請 非都市計劃區-地政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