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公告
198報紙刊登網


各報廣告價格表,登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蘋果日報刊價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刊價表費用,自由時報,公告登報,登報刊登報紙,法院公告刊登,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登報作廢,太平洋日報,英文海外版,爽報民眾日報,求職便利通,the china post英文中國郵報,yes123網路徵才刊登,Upaper,價格優惠費用好各大報直接授權報紙廣告代理商免中間廠商抽成,價格優惠實在,值得信賴!全國版,地方版:台北市,新北市,桃竹苗,中彰投,高屏,登報作廢、求職便利通、報紙廣告、登報遺失、登報、道歉啟事、太平洋日報、登報作廢便利商店、登報道歉費用、登報道歉、刊登報紙、登報徵人、便利通、登報費用、股票遺失、登報作廢費用、徵人廣告、報紙刊登、便利通求職、報紙 廣告、拒不過戶註銷登報、支票遺失 登報、蘋果日報廣告價目表、股票遺失、 徵才廣告、登報公告、求職便利通刊登、報紙廣告收費、遺失登報、蘋果日報 廣告、道歉啟事 範例、登報道歉範例、蘋果日報徵才廣告、如何登報遺失、報紙廣告費用、求職報紙、刊登徵人廣告、中國時報求職網、報紙廣告刊登、證件遺失 登報、報紙刊登公告、蘋果日報廣告價格、自由時報刊登徵才、公示送達費用、報紙刊登費、報紙徵人、公示送達、自由時報徵才、登廣告登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登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登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登報、智慧財產法院登報登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登報登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登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登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登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登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登報

商品列表 更多...

遺失新北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遺失登報    時間: 2026-03-20 08:00    閱讀: 98

遺失新北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法建造執照規名稱: 建築法 第 40 條
現行條文: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
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
費。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程序


發布日期:103/02/18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1030289591號

壹、目的:制定標準作業程序,提昇辦理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效率。

貳、相關法令及認定規定:


依內政部74119日台內營字第276671號函示:「申請補發使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經查無該資料者,可憑使用執照、土地登記簿、

地籍圖謄本、委託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據現況繪圖,所計算各層面

積與使用執照所登載者相符,並依有關建築法檢討法定空地、建蔽

率後,向本局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辦理。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新北政府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地籍圖謄本。

      ()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為非都市土地、重劃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建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或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最近三個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測量成果圖。若經查證確無相關資料,應依內政部89424日臺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2.檢附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5.戶口遷入證明。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門牌整編證明。但未涉門牌變更者免附。

    四、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竣工平面圖說。另申請人得依實際需要一併申請補發立面圖、位置圖、配置圖。

五、經相關權責機關(單位)查明建築執照圖說遺失及經查核並確認該建築物現況與開業建築師簽證繪製之建築物竣工圖說相符之證明文件。

六、前項如為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含相關行為人身分證明文件)。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一、建築執照類別及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如後附。

    二、流程圖:如後附。

    三、流程說明:如後附。 

  

建築執照類別及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一覽表

 

編號

建築執照類別

權責機關(單位)

備註

1

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2

部分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3

補領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4

雜項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5

雜項使用執照

各區公所

板橋區為工務局(施工科)

6

農舍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7

農舍使用執照

各區公所

板橋區為工務局(施工科)

8

就地整建完工證明

各區公所

 

9

變更使用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10

室內裝修許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11

建築物使用項目更動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12

建築物分(併)戶許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13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許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編號46備註事項(板橋區),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

※如權責機關(單位)檔存資料遺失(本府工務局除外),得另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戶政、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詢是否有副本留存。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流程圖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流程圖











新北市政府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權責機關

收件階段

1收件及掛號

民眾依照建築執照類別及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一覽表【表一】掛號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

1/

工務局

2.檢視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壹、申請人應填寫新北市政府補發建物竣

工平面圖申請書【()表一】,代理

人應再檢附委託書【()表二】。

貳、申請案件須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

籍圖謄本、使用執照及以下文件憑辦:

一、新北市政府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申請書()表一】

二、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地籍圖謄本。

()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為非都市土地、重劃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建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或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最近三個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測量成果圖。若經查證確無相關資料,應依內政部89424日臺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2.檢附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5.戶口遷入證明。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

1/

工務局

2.檢視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門牌整編證明。但未涉門牌變更者免附。

四、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竣工圖說(含平面圖、立面圖、位置圖、配置圖)。

五、經本府工務局、相關權責機關(單位)查明建築執照圖說遺失及經查核並確認該建築物現況與開業建築師簽證繪製之建築物竣工圖說是否繪製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前項如為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含相關行為人身分證明文件)()表二】

 

3.1審查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申請人檢送相關申請書圖文件。

15/

工務局

 

3.2駁回

申請人文件不符規定,予以駁回。

核判階段

4.發文同意備查並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

發文通知申請人領取圖說並繳交費用。

1/

工務局

 

 申請案編碼:050145,公告期限:18天

(民)工建照45-()表一



   

 

本人因事務繁忙,無法親自至 貴管申請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特委託        全權代表本人申請有關資料之一切手續事宜。

     

 

此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委託人:        (簽章)

受託人:         (簽章)

  話:

  址:

 

                     

申請案編碼:050145,公告期限:18

(民)工建照45-()表二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公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
    本縣擅自建造建築物之建築執照補辦事宜,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府查獲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如在施工者,應即勒令停工。擅自建造之
    建築物,經認定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違建人
    應於收到本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
    請執照;其未符合上開法令者,應予強制拆除。
    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或已依期限來府申請惟未符規定遭本府駁
    回者,本府應拆除之。

三、依本要點申請建築執照補辦,本府處理原則如下:
(一)違建人依本要點補行申請執照,經審核不符規定,並經本府違章建
      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拆除大隊)現場複查均停止施工者,經本府
      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改正事項確實改正完竣後申請復審;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據以核發建築執照。
(二)違建人依本要點補行申請執照,經拆除大隊現場複查,未經許可擅
      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本府應予以駁回,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處
      理。
(三)違建人未依本要點規定於收到本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行申請執
      照,拆除大隊應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及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第五條辦理拆除作業,經通知拆除期限者,本府應予以駁回其
      執照之申請。

四、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擅自建造者於接獲拆除大隊補辦手續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應依建築
      法第三十條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應檢附設計建築師及承造之營
      造廠商資料一併陳報。
(二)已建造建築物之結構體,除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
      業建築師負責安全鑑定外,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由相關專
      業技師公會出具結構安全鑑定證明。
(三)擅自建造者,處以已建造建築物工程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五、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經補辦手續領得建築執照後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
    工、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但已建造之結構體與設計圖說相符且經鑑
    定安全無虞者,無須申報查驗。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會員中心 User Lo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