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澎湖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遺失澎湖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如何處理?
刊登日期:201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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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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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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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1.建築主管機關 |
1.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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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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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物測量成果圖(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7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2、273、282條 |
地政事務所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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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自行檢附 |
1.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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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79條 |
自行檢附 |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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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
自行檢附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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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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